为了贯彻落实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》和省高校工委、省教育厅、省教育工会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加强高校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的意见》的要求,同时达到充分调动广大教工行使民主权利的积极性,发挥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有效作用,积极促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,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如下理学院教职工大会制度。
1、理学院教职工大会在学校工会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正确行使职权。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遵照党的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律、法令,要正确处理国家、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,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加强团结,群策群力地参与和推进学院的各项改革和建设,提高教育质量,培养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2、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教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参加,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,应由工会召集有关人员,做出决定并向教职工说明。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的要求,由工会召集有关人员做出决定,并经党委同意,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。
3、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职权:
(1)听取、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,讨论院里的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学科建设、教学科研、技术开发、财务收支情况等重大决策方案和重要改革方案,以及自筹资金分配方案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;
(2)讨论通过院奖惩办法和其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;
(3)讨论决定院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;
(4)民主评议和监督院里的领导干部,必要时可向学校提出奖励、晋升、处分、免职的建议;
(5)根据学校党委的安排,民主推荐或选举院领导干部。
4、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及主要任务:
在院党委的领导下,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:
(1)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,组织征集和整理提案,提出大会方案,经申报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批准后,召开大会;
(2)大会闭会期间,组织各工会小组开展活动,组织教工传达贯彻大会精神,督促、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,必要时可建议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会议;
(3)大会闭会期间,召集各工会小组会议,围绕院党政中心工作和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问题,向学院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有关情况,并听取意见,解答问题;
(4)组织教职工不定期检查学院有关部门的工作;
(5)向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,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,接待广大教工的来信、来访和申诉;
(6)完成教职工大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。
5、本制度的修改权、解释权为教工大会。